(2016)皖1221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敬汝与被执行人张克、张大伟、张俊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敬汝,张克,张大伟,张俊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1执37号申请执行人:张敬汝,女,1968年4月7日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张克,男,197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张大伟,男,1975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张俊友,男,196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申请执行人张敬汝与被执行人张克、张大伟、张俊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15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敬汝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被执行人张俊友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敬汝借款本息计人民币130080元。现被执行人张俊友与申请执行人张敬汝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张俊友于2016年2月6日付3000元,于2016年6月1日前付50000元余款及利息于2016年12月30日前付清。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15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桂林审 判 员 张世东代理审判员 刘 渊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晓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