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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广泽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正宏农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泽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正宏农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249号原告:广泽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德路2333号。法定代表人:郭永来,总经理。被告:上海正宏农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南奉公路1935号。法定代表人:周国财。原告广泽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正宏农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发现案情较为复杂,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孙叶红人民陪审员  朱 琳人民陪审员  孟祥歌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