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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6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万某某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万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26执5-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陕西省柞水县人。被执行人万某某,男,汉族,陕西省柞水县人。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万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万某某应向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支付补偿款30000元(2015年6月30日前应给付的部分),并承担案件执行费3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万某某交付了案件款30000元及案件执行费350元,现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收到了案件款30000元,并出具了书面结案证明,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柞民初字第0023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万某某在2015年6月30日前应付的补偿款执行终结。审判长  赵恢林审判员  金小清审判员  兰国华二0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霍国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