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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21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张客松与琚术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客松,琚术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21民初130号原告:张客松,男,197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告:琚术青,男,197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客松诉被告琚术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客松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客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客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客松负担。审判员 汪 磊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桂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