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二初字第0176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邱长安、刘广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邱长安,刘广珍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1769号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燕,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代磊,该公司员工。被告:邱长安,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刘广珍,女,196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军,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公司)与被告邱长安、刘广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长安、刘广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申请三个月的庭外和解期限,但未能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恒公司诉称:2012年2月20日,原告中恒公司与被告邱长安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LGR-167-120015),约定由邱长安承租中恒公司所有的柳工牌挖掘机一台(机号:CE067998),邱长安于每月15日前向中恒公司支付租金。刘广珍向中恒公司出具配偶承诺书,自愿承担共同付款义务。合同签订后,中恒公司依约履行了自己的各项义务,但邱长安、刘广珍未能按约支付租金。中恒公司虽多次催款,邱长安、刘广珍仍拒绝履约。故中恒公司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邱长安、刘广珍支付原告租金75408.37元及逾期利息9379.87元(暂计至2013年12月7日,之后以75408.37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共计84788.24元。后中恒公司将诉讼请求中主张的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变更为年利率5.25%的三倍。被告邱长安、刘广珍共同辩称:一、我方未按期支付租金系因中恒公司违约在先。我方租赁中恒公司的案涉挖掘机时,明确约定由安徽华柳柳工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挖掘机进行保养,并且该公司给我方出具了挖掘机6000小时保养明细表,收取了保养费用30272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安徽华柳柳工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出卖方未能按照约定定期给涉案挖掘机进行保养,导致该挖掘机出现故障,液压棒损坏,液压油损耗严重。我方联系安徽华柳柳工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要求售后保养,该公司不给保养。于是我方自己不停的购买液压油,加入挖掘机内,该挖掘机才能勉强干活。我方购买挖掘机并支付了保养费用,但租赁的挖掘机不能正常施工,故我方才于2013年4月份停止支付租赁费。二、租金自2013年4月份开始拖欠至今,我方愿意支付,但具体数额由法院依法核实;三、利息我方不愿意支付,因为中恒公司违约在先。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0日,中恒公司同邱长安经过协商签订一份《融资租赁合同》。该合同主要约定:中恒公司向安徽华柳柳工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柳服务公司)购买一台型号为CLG906C(机号:CE067998)的挖掘机出租给邱长安;租赁物总价款为336000元;租赁期限为36个月,租赁物期末留购价格为500元;验收日为2012年2月20日;邱长安于订立合同之日按照租赁物总价款的10%支付租赁首付款33600元,按租赁物总价款的5%支付保证金16800元,之后于每月15日支付租金9515.23元;邱长安在租赁期满并且支付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后,有权行使购买本合同项下租赁物的选择权,购买价格为本合同记载的期末留购价格500元;如邱长安存在未按期支付租金等违约行为,中恒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取回租赁物,并要求其偿付本合同项下应付的所有到期未付租金、逾期利息、全部未到期租金以及其他与本合同相关的应付款项,并要求其赔偿损失,并且邱长安应承担因采取该等措施所支出的相关费用,该费用最低额度人民币20000元,以补偿中恒公司损失;如邱长安怠于支付租金及其他本合同相关费用时,则从应付金额的支付日次日起至还清日为止按照每日千分之一支付逾期利息;保证金不计利息,若因邱长安违反合同导致合同终止时,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合同还约定了租赁物的交付、租赁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租赁物的灭失、毁损及相关事项。另邱长安于订立合同后向中恒公司出具了融资租赁还款计划表和租金计算表。根据还款计划表和租金计算表,邱长安自2012年4月15日至2015年3月15日每月应支付租金9515.23元,首次支付首期租金33600元,手续费3024元,保证金16800元,保险费11094元,合计64518元。邱长安按约支付了首期租金、保证金、保险费及手续费等费用。合同订立当日,刘广珍向中恒公司出具了《配偶承诺书》,言明其与邱长安系夫妻关系,对邱长安以融资租赁方式购买柳工CLG906C(机型)挖掘机一台一事完全知晓,完全同意其上述行为,愿意共同承担付款责任。合同订立后,华柳公司按约于2012年2月20日将一台柳工牌CLG906C(机号:CE067998)挖掘机交付给邱长安,邱长安于当日出具了租赁物验收证明书。庭审中,中恒公司自认,邱长安在合同签订后,仅支付了租金114348.66元;双方一致确认中恒公司于2013年12月7日收回了上述案涉挖掘机。中恒公司多次索款未果,遂诉讼来院。以上事实,有原告中恒公司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件验收证明书》、租金计算表、融资租赁还款计划表、还款明细、配偶承诺书以及原告中恒公司的陈述在案佐证。上述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中恒公司与邱长安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中恒公司已按约提供租赁物,邱长安理应按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中恒公司主张邱长安于订立合同后仅支付租金114348.66元,后中恒公司于2013年12月7日将案涉挖掘机收回,已提供相应证据证明。邱长安虽辩称中恒公司违约在先,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项辩称,且邱长安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支付租金的情况。故本院对中恒公司主张的上述事实依法予以认定。中恒公司于2012年2月20日将挖掘机交付邱长安使用,于2013年12月7日将挖掘机收回,邱长安应支付20期的租金为190304.6元(9515.23元×20个月),扣除已付租金114348.66元,还应支付75955.94元,现中恒公司仅要求邱长安支付下欠的租金75408.37元,符合合同约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依据双方约定,邱长安如不按期支付租金,应按照每日千分之一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鉴于双方约定的逾期利息标准过高,中恒公司自愿减少利息,仅要求邱长安按照年利率5.25%的三倍支付截止至2013年12月7日的逾期利息4196.99元,之后的逾期利息以75408.37元为基数,按照同样的标准顺延计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此外,邱长安向中恒公司支付保证金16800元,应予抵扣逾期利息。本案融资租赁合同成立时,刘广珍系邱长安的妻子,其已向中恒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与邱长安共同承担因租赁涉案挖掘机所产生的付款义务,现中恒公司要求其与邱长安承担连带责任,符合双方约定,应予支持。被告邱长安、刘广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邱长安、刘广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75408.37元及逾期利息4196.99元(注: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13年12月7日,之后的逾期利息以75408.3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25%的三倍顺延计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以上逾期利息计算后需扣减保证金16800元);二、驳回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0元,由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550元,被告邱长安、刘广珍共同负担13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邹素琴代理审判员 王雅欣人民陪审员 管怀庆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丽丽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或者迟延履行其他付款义务,出租人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应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