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民终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段永军与王茜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审
当事人
段永军,王茜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民终2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段永军,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茜,女,汉族。上诉人段永军因与被上诉人王茜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义马市人民法院(2015)义民初字第1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段永军原审诉称:其2011年10月起在义马文化城楼顶经营笑天舞厅及溜冰场,与王茜系相邻关系。王茜在公用通道砌墙,阻碍了段永军的通行。现诉至法院要求王茜拆除在公用通道所建墙体,排除妨碍。原审法院认为:义马防火安全委员会要求关停义马文化城楼顶违规场所的使用。段永��、王茜租赁的场所均在关停范围内,且段永军、王茜租赁的场所及建筑设施均未经建设、规划部门批准,段永军、王茜之间的纠纷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驳回段永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免于收取。宣判后,段永军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段永军起诉要求王茜排除妨碍的是位于义马文化城西侧楼顶的建筑,根据义马防火安全委员会发布的公告,段永军与王茜租赁的义马文化城楼顶的场所及建筑设施未经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均在关停范围内。现段永军对此提起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一审对其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会强审 判 员 张 玮代理审判员 马 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艳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