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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2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肖生贸易有限公司与赢众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沈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肖生贸易有限公司,赢众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沈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2732号原告上海肖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忠英。委托代理人原丹,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文迪,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赢众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被告沈巍,女,汉族,1976年12月16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原告上海肖生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赢众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沈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无法向被告直接或邮寄送达诉讼材料,需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海平人民陪审员  祝康洁人民陪审员  黄国富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钟益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