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2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肖生贸易有限公司与赢众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沈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肖生贸易有限公司,赢众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沈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2732号原告上海肖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忠英。委托代理人原丹,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文迪,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赢众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被告沈巍,女,汉族,1976年12月16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原告上海肖生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赢众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沈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无法向被告直接或邮寄送达诉讼材料,需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海平人民陪审员 祝康洁人民陪审员 黄国富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钟益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