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4民初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张广义与李宇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义,李宇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4民初467号原告张广义,男,197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李宇锋,男,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广义与被告李宇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广义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广义以与被告李宇锋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广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晓旭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