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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4民初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张广义与李宇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义,李宇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4民初467号原告张广义,男,197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李宇锋,男,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广义与被告李宇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广义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广义以与被告李宇锋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广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晓旭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