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民初字第1687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袁×与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初字第16875号原告袁×,女,1982年12月24日出生。被告华×,男,1983年6月15日出生,目前在北京未成年管教所服刑。委托代理人张海芬,女,1960年7月10日出生。原告袁×与被告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万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被告华×的委托代理人张海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诉称:我和被告华×于2010年12月21日在北京市东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3年7月我怀孕,2014年4月26日在北京协和医院顺产男婴xxx。被告在我怀孕初期即因涉嫌职务犯罪被北京市朝阳公安分局依法逮捕,现正在北京未成年管教所服刑。我在得知被告的犯罪事实后精神上遭受严重打击,尤其被告华×一直蓄意向我隐瞒自己的犯罪事实,不仅客观上表现为对整个家庭的极端不负责任,更使我对被告的个人诚信及道德品质产生极大质疑,无法再与其建立正常的信任关系;同时在客观上,我与被告已经形成了长达两年的分居状态,故我经过长期慎重考虑,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实已经严重破裂、无法修复,特依法郑重提起诉讼。鉴于被告目前正处于服刑状态,对孩子的未来成长极为不利,特恳请法院依法判令:1、我与被告华×离婚;2、婚生子xxx由我自行抚养。被告华×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理由如下:第一,从孩子的角度来说,考虑到孩子今后的成长和教育,我希望孩子能有一个完整的家庭;第二,婚姻不仅是我们两个人的事情,牵涉到三个家庭,我不希望双方的长辈因此而操心,我觉得等我自己刑满之后有能力当面与原告沟通,处理好自己的家务事;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对于原告袁×我有很深的感情,原告目前的顾虑以及之所以提出离婚,我是可以理解的,对她及孩子我也是心怀愧疚的,但我目前的刑期只剩一年多,我希望等我刑满后能够有机会对原告及孩子进行补偿,并且我也有能力给这个家庭一个保障。综上,希望法院考虑到我的情况,能再给我一次机会,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袁×与被告华×于2010年12月21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4月26日生育一子xxx。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好。2013年10月被告华×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华×表示,为了双方建立起来的家庭及考虑到目前双方的婚生子xxx尚未成年,不同意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原告袁×则坚持离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出生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告袁×与被告华×经过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双方生育一子,建立了良好的夫妻感情。现被告华×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服刑,其刑期较短。本案尚不能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且被告华×已对自己的错误表示悔过,并对双方和好表现出了很大的诚意,并决心重新做人。只要原告珍惜双方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处理好家庭的关系,双方是可以共同努力营造和谐的家庭生活。目前离婚对家庭及子女成长均不利,故本院再给双方一次沟通和交流的机会,希望双方在此期间能够认真地考虑目前的婚姻状况,对双方之间是否还有和好的可能性作出理性地判断。因此,对于原告袁×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袁×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袁×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万盈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