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潮湘法磷民二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铁铺信用社与成燕勤、肖庆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铁铺信用社,成燕勤,肖庆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潮湘法磷民二初字第35-2号原告: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铁铺信用社,住所地潮州市湘桥区。负责人:陈树标。委托代理人:陈平辉。被告:成燕勤,女,汉族,住潮州市湘桥区,公民身份号码:×××5646。被告:肖庆宏,男,汉族,住潮州市湘桥区,公民身份号码:×××5652。本院在审理原告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铁铺信用社诉被告成燕勤、肖庆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已与被告成燕勤在庭外达成和解并且债务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铁铺信用社以其已与成燕勤在庭外达成和解并且债务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铁铺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为人民币118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90元,由原告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铁铺信用社负担。审 判 长 陈 灏人民陪审员 刘俊明人民陪审员 丁彩虹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李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