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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民终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张义和与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三支行、孙跃军、樊世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义和,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三支行,孙跃军,樊世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民终1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义和,男,195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三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城区平双公路松山区。负责人王立华,行长。委托代理人杜龙,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三支行职员,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原审被告孙跃军,男,197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原审被告樊世军,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上诉人张义和因与被上诉人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三支行、原审被告孙跃军、樊世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5)松民初字第20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义和于2016年1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义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义和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970元减半收取985元,邮寄费100元,均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立颖审判员  蕾 蕾审判员  孙 磊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