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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2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建泰橡胶(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曼凡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江西建大轮胎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泰橡胶(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曼凡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江西建大轮胎有限公司

案由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2197号原告建泰橡胶(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杨银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日彪,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柯凌峰,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曼凡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韩日畴。被告江西建大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李花权。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泰橡胶(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郑 玉 琴审 判 员 蔡 奕 惠人民陪审员 周 玉 萍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蔡穗(代)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