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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丁民初字第1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8-01-25

案件名称

1138卢敏娣与陈庆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敏娣,陈庆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宜丁民初字第1138号原告卢敏娣。委托代理人李淑惠,宜兴市丁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庆。原告卢敏娣与被告陈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陆亚琴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敏娣的委托代理人李淑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敏娣诉称,原告自2009年起跟随陈庆从事水电安装工作,截止2013年陈庆累计结欠原告工资60000元。后陈庆于2013年8月8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言明于2014年12月前支付所有工资。后经催要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陈庆支付工资60000元。被告陈庆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8日,陈庆向卢敏娣出具欠条一份,上载有今欠卢敏娣工资60000元,明年12月份前还等内容。后因陈庆未还款,故原告卢敏娣起诉至本院。上述事实,由欠条及本院开庭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根据卢敏娣提供的借条可以确认其与陈庆间存在合法的劳务关系。引起本案纠纷的原因系陈庆未能及时付款,责任在陈庆。陈庆结欠卢敏娣的工资60000元应当支付。陈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对举证、质证、答辩等相关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陈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卢敏娣工资60000元。如陈庆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由陈庆负担。上述款项已由卢敏娣垫付,陈庆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卢敏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陆亚琴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孟钰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