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3执69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寿光市鸿景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福建蓝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寿光市鸿景建筑设备有限公司,福建蓝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3执696号申请人寿光市鸿景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洛城街道办事处张家尧水村学校东500米路北。法定代表人:张庆祝,经理。被执行人福建蓝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敬老路**号***层。法定代表人:王招发,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寿光市鸿景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蓝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寿光市人民法院(2015)寿商初字第137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福建蓝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29564.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希忠二0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