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21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黄杨军与程光明、何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杨军,程光明,何华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21民初60-1号原告黄杨军,男,196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农民,住嘉鱼县鱼岳镇陆码头村四组。公民身份号码:422322196410280159。被告程光明,男,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务工,住嘉鱼县鱼岳镇茶庵路55号402室。公民身份号码:422322197301150018。被告何华丽,女,1976年2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务工,系程光明之妻,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422322197602080148。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杨军与程光明、何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程光明、何华丽购买的位于嘉鱼县鱼岳镇茶庵路55号402室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程光明、何华丽购买的位于嘉鱼县鱼岳镇茶庵路55号402室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茂和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