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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福建南安市桦林轮胎厂与陈永培、邱丽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南安市桦林轮胎厂,陈永培,邱丽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3民初180号原告福建南安市桦林轮胎厂,住所地南安市洪濑镇西林工业区。负责人黄志培,系该厂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黄人杰,福建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永培,男,198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邱丽云,女,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受理原告福建南安市桦林轮胎厂诉与被告陈永培、邱丽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南安市桦林轮胎厂以已与被告陈永培、邱丽云庭外自行协商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南安市桦林轮胎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福建南安市桦林轮胎厂负担。审判员  王正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小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