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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090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靳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靳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雁民初字第09049号原告王某。被告靳某甲。原告王某与被告靳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初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8年3月15日生一子靳某乙。婚后双方于2003年建房四间两层并翻修前院三间两层房屋,2009年被告在恒大工地入股50000元。2007年原告发现被告有吸毒迹象,经家人多次劝其戒毒无效。2013年被告被公安机关强制戒毒两年,2015年10月20日从公安机关释放。因被告长期吸毒,给家庭经济及夫妻感情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现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四间二层价值20万元);婚生子靳某乙由原告承担监护权,要求被告承担孩子的上学费用。被告辩称,其曾因吸毒被强制戒毒两年,并戒毒成功,已重新开始正常生活。现被告在家门口经营一家肉店。原、被告双方均已人到中年,孩子正值青春期,且双方父母年事已高,被告不愿让父母操心,也希望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希望原告给被告机会使双方重归于好,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8年3月15日生一子靳某乙。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致夫妻关系不睦,影响了夫妻感情。且原告表示被告存在吸毒恶习,并强制戒毒两年,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表示其已成功戒毒并恢复正常生活,希望与原告好好生活,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坚决表示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户口本、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经核对与原件无异,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被告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证明双方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彼此照顾、相互扶持,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婚后被告虽染上吸毒恶习,但其能强制戒毒两年,证明其有改正陋习重新生活的意愿,原告应给被告一个改变自己的机会,不应坚持己见要求离婚,现被告愿与原告重新生活,证明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准许。被告应在今后的生活中多关心原告,双方均应在今后的生活中多加沟通,相互谅解、以诚相待,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共建和谐家庭。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婷人民陪审员 王 力人民陪审员 刘平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焕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