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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21财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袁某与夏宁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某,夏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21财保13号申请人袁某。法定代理人袁芊彧。被申请人夏宁。申请人袁某因与被申请人夏宁驾驶的豫B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袁某受伤为由,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夏宁驾驶的豫B号轿车一辆予以保全。申请人提供了担保人袁新海名下的房产一处予以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夏宁驾驶的豫B号轿车一辆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袁新海名下位于杞县建设路移动公司后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房权证杞房字第号)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接到本裁定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宏飞审判员  高瑞琴审判员  孙德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范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