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21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戴学林与张殿杰、杨建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学林,张殿杰,杨建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21执165号申请执行人:戴学林,男,195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兴化市。被执行人:张殿杰,男,196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杨建云,女,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申请执行人戴学林与被执行人张殿杰、杨建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079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张殿杰、杨建云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殿杰、杨建云在银行的存款9529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 悦审判员 徐同进审判员 胡文景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尹良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