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民初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浑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浑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浑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民初字第574号原告杨某某,男,195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浑源县环卫处退休工人,住浑源县永安镇木市街。被告王某某,女,61岁,汉族,浑源县东坊城乡东坊城村农民,现下落不明。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某以无法提供被告身份及双方关系证明材料为由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薄宏伟人民陪审员 白菊英人民陪审员 孙灵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万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