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民初字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吕文祥与浙江馨之屋工贸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文祥,浙江馨之屋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字320号原告:吕文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国松,浙江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馨之屋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金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程蓉,执行董事。原告吕文祥为与被告浙江馨之屋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诉讼中,原告吕文祥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文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文祥撤回对被告浙江馨之屋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278元,减半收取8639元,由原告吕文祥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李良军人民陪审员 姜景明人民陪审员 应 红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蔡爱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