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02民初字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吕文祥与浙江馨之屋工贸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文祥,浙江馨之屋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字320号原告:吕文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国松,浙江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馨之屋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金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程蓉,执行董事。原告吕文祥为与被告浙江馨之屋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诉讼中,原告吕文祥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文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文祥撤回对被告浙江馨之屋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278元,减半收取8639元,由原告吕文祥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李良军人民陪审员  姜景明人民陪审员  应 红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蔡爱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