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23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曹正淑与毕玉成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正淑,毕玉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3第88号申请执行人曹正淑,女,94岁,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被执行人毕玉成,男,67岁,汉族,四川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民初字第15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毕玉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毕玉成之妻陈树花在汉源县农村信用联社富林分社有存款尚未支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毕玉成之妻陈树花在汉源县农村信用联社富林分社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林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岳国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