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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6民初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朱某甲、朱某乙等与王某甲、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甲,朱某乙,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6民初356号原告朱某甲,男,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朱某乙,男,199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任崇周,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甲,女,199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乙,男,197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系王某甲之父。被告李某某,女,196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系王某甲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甲、朱某乙诉被告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甲、朱某乙于2016年2月15日以被告已将彩礼返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甲、朱某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甲、朱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1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刘冠启陪审员  朱东营陪审员  汤培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