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2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赖某某离婚纠纷2015民一初2155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赖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2155号原告:李某,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被告:赖某甲,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原告李某诉被告赖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玉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赖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因工作认识、恋爱,××××年××月××日双方自愿到广州市增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小孩赖某乙。由于婚前彼此了解不深,婚后被告一直不务正业,长期在外喝酒,甚少回家,对家庭极度不负责任,在小孩出生后更是从未尽到抚养义务。原告为此不断联系被告,希望其归家,承担家庭责任,但被告一直不予理会,给原告造成极大的身心伤害,家庭矛盾纠纷增多,夫妻感情已破裂无法挽回。因此,原告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原告与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赖某甲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赖某乙。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后原、被告因生活琐事等诸多原因,导致夫妻之间出现矛盾。在庭审中,原告称婚后一家人与被告父母同住,平时儿子由被告父母照顾;被告于2014年过完年离开家后,一直没有回过家,被告曾经打过几次电话给其,其回拔都不是被告本人接听,其也不知被告在哪里;2015年12月24日左右,被告打电话来说他不会过来开庭的。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原、被告结婚8年夫妻感情一直较好,原、被告之所以出现感情危机,主要是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伤害了其感情。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在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因家庭琐事等发生争执,虽然对夫妻感情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但并未致夫妻感情破裂。离婚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夫妻之间本应坦诚相待,只要双方能多为家庭和小孩着想、互相谅解、加强沟通,妥善处理好日常生活中的矛盾,反省各自做得不足之处,努力消除致使夫妻感情产生隔阂的因素,仍有和好的可能。因此,在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的情况下,应以不离婚为宜。被告赖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无书面应诉及举证,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赖某甲离婚。二、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本判决部分金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玉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赖蓝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