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杨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81刑初12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10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月19日被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2月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刑诉(2016)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郦纪城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4日,被告人杨某驾驶浙D×××××号小型普通客车,从诸暨市浣东街道盛兆坞村出发驶往浣东街道李村方向。17时52分许,途经诸暨市五桥线3KM+400M浣东街道李村二村李三自然村地方,因在行经人行横道路段时未减速行驶,未随时注意前方路面其他行人情况,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及,与前方自左向右横过道路的被害人肖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肖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和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经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肖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诸暨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肖某系车祸致双侧广泛性肋骨骨折、心跳呼吸骤停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杨某已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和解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为证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蔡某的证言、查某,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报告及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及照片,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及示意图,监控视频,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收条、扣押发还凭证、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案件信息、呼气酒精测试单呼气酒精测试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保险单、门诊病历、死亡医学证明书、殡葬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能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请本院对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未提出异议。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公诉机关移交的证据查证属实,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案发后能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本院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灵锋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学旦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的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