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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02执恢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牟九有、蔡术碧与牟崇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九有,蔡术碧,牟崇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02执恢10号申请执行人牟九有,农民。申请执行人蔡术碧,农民。被执行人牟崇九,农民。本院在执行牟九有、蔡术碧与牟崇九生命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牟崇九与申请人牟九有、蔡术碧达成协议,并要求本院终结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鄂利川民初字第014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牟卫东审判员  李树兵审判员  周 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