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刑初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金建利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刑初24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1年1月31日被瑞安市公安局罚款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3个月。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1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6)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同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海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16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金某饮酒后驾驶牌号浙C×××××的小型轿车途经瑞安市仙降街道项岙新村路口时,碰撞何某停放在路边的牌号浙C×××××的小型轿车,造成二车不同程度受损,后被告人金某在现场被民警查获。次日0时19分许,被告人金某被提取血样。经检测,被告人金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88mg/100ml;经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金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的证言、被害人何某的陈述、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报告书、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呼气酒精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记录、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金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共道路交通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6日起至2016年4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肖美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林炳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