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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21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XX与齐树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齐树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521民初13号原告XX,男,45岁。被告齐树才,男。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齐树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翟成博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艳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