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521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XX与齐树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齐树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521民初13号原告XX,男,45岁。被告齐树才,男。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齐树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翟成博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艳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