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2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张伟豪与骆小琴、梁国水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2168号原告(反诉被告)张伟豪,男,汉族,1990年6月13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现住深圳市。委托代理人史红光,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骆小琴,女,汉族,1985年9月15日出生,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委托代理人梁小岗,男,汉族,1981年12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万剑龙,江西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梁国水,男,汉族,1956年7月29日出生,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委托代理人梁小岗,男,汉族,1981年12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万剑龙,江西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上海舞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盛凯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大娟,女。原告张伟豪与被告骆小琴、被告梁国水、第三人上海舞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舞泡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文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之后,被告骆小琴、被告梁国水提出反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反诉的受理条件,遂于2015年10月26日予以受理并与本诉合并审理。第一次开庭时原告(反诉被告)张伟豪及其委托代理人史红光,被告(反诉原告)骆小琴、被告(反诉原告)梁国水的委托代理人万剑龙,第三人舞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白大娟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二次开庭时原告(反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史红光,被告(反诉原告)骆小琴、被告(反诉原告)梁国水的委托代理人万剑龙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舞泡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伟豪诉称,2015年5月6日,原告与被告骆小琴、梁国水及第三人签订了《公司股权与商城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将南昌译丹奴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译丹奴公司)名下的天猫网络店铺(旺旺名为欧萡旗舰店,网店首页网址:http://oapo.tmall.com)的整体作价人民币(币种下同)220,000元(其中,商城技术服务费60,000元,消费者保障金50,000元,商城转让费110,000元)并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出售给原告。转让协议签订前,被告故意隐瞒了该网店在天猫商城所属小类目入驻必备商标“OAPO欧萡”已于2014年1月7日被广东欧萡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提出异议的事实,并谎称该商标为注册商标。转让协议签订后,被告一直未依约向原告交付“OAPO欧萡”商标注册证等法律文件。后来,在原告的一再追问下,被告终于承认该商标并非注册商标,仅仅是TM商标(已取得商标受理通知书的商标),且已被他人提出异议。由于原告购买股权的合同目的是取得该网店的经营控制权,包括取得经营该网店必需的商标权利。当即,原告提出解除转让协议并由被告退还转让款的要求。但被告认为他人对商标异议还未有商标局的行政处理结果,希望再给予两个月的宽限期,如他人异议成立则同意退款。2015年6月,双方在第三人的居间协调下,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1、如被告在2个月内妥善解决商标被异议的问题,则合同继续履行;2、如被告在2个月内未能妥善解决商标被异议的问题,则合同解除,被告立即退款,否则被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015年8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OAPO欧萡”商标在部分商品上不予注册的决定》,决定“OAPO欧萡”商标在动画片、蓄电池、隐形眼镜、太阳镜、擦眼镜布、报警器、防事故、防辐射和防火服装、消防水龙头喷嘴、逆变器(电)商品上不予注册。原告在得知上述商标局决定之后,多次联系被告或通过第三人联系被告,要求立即解除合同并退款,但被告出尔反尔拒不退款。所以,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原告发出了解除合同通知,被告于2015年9月11日签收了该通知。由于涉案网店注册于天猫眼镜类目,原告购买网点的目的也是用于经营眼镜类商品,现在商标局决定与网点关联的“OAPO欧萡”商标在眼镜类商品上不予注册,该网店将面临因缺乏商标权利依据而无法合法经营的重大风险,未来极有可能无法完成2016年的续签而被天猫关闭。故原告不可能在存在该种重大风险的情况下放心地继续在该网店上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经营,原告通过经营网店获得经营利益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另外,被告在签订协议前已将译丹奴公司持有的“欧萡”第三类商标转让给了案外人,说明被告存在不诚信的情形。2015年12月20日,原告已向天猫申请了系争网店的续签,但结果为续签未成功。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原告、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公司股权与商城转让协议》已于2015年9月11日解除;2、被告返还原告220,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66,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被告骆小琴、梁国水共同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商标不是系争转让合同的标的,签订合同时被告和第三人都已告知原告OAPO商标不是注册商标,原告也可以查询,原告购买的网店不是光卖眼镜的。现OAPO商标仍然是TM状态,译丹奴公司已就商标局决定提出复审申请,目前仍在复审中,商标受理通知书仍然有效,不影响原告与天猫续签合同,不存在侵权的问题。如果法院支持原告诉请,被告认为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调整。由于原、被告签订《公司股权与商城转让协议》后,被告已向工商部门申请了股权变更登记,并变更了法定代表人,原告已完全控制了译丹奴公司和欧萡旗舰店。现被告只收到原告104,500元,另有104,500元在第三人处。原告也指令第三人向被告支付了第一笔股权转让款,但之后原告寻找借口故意拒绝支付剩余转让款104,500元,故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向骆小琴、梁国水共同支付转让款104,500元;2、本案反诉费用由原告承担。第三人舞泡公司陈述,原、被告确实于2015年6月达成协议,约定假如商标没有问题,则进行股权转让,如果有问题则退款、退店。现在商标的异议申请成功了,按约定原告有权退店。被告只收到104,500元是事实,剩余的104,500元在第三人处,第三人愿意把剩余的款项给本案的胜诉方。针对被告骆小琴、梁国水的反诉,原告张伟豪辩称,不同意被告反诉诉讼请求。2015年5月30日被告把全部商标寄给原告时,原告发现少了最重要的注册商标,原告通过自己的关系进行查询后,发现该与网店有关的“欧萡”的九类商标被异议了。之后,原告向被告发送了解除通知,故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已经解除。原告220,000元的股权转让费已全部付清,其中11,000元是居间费,扣除后剩余104,500元转让款尚在第三人处,原告将钱付给第三人就是付给被告了,因此原告坚持要求被告返还220,000元股权转让款。原告为支持其本诉诉请和反诉抗辩,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公司股权与商城转让协议》一份,证明2015年5月6日三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了原告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并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2、解除通知、快递回执、快递查询记录、照片一组,证明2015年9月9日原告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正式通知,被告于2015年9月11日签收;3、商标查询资料一份,证明欧萡商标已于2014年1月7日被他人提出异议;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决定书一份,证明国家商标局已作出欧萡商标在眼镜类商品上不予注册的决定,原商标受理通知书已失效;5、网页截屏一组,证明天猫暂不接受未取得国家商标局颁发的商标注册或商标受理通知书的品牌开店申请;6、天猫2016年度各类续签考核标准一份,证明如果网店的商标已经无效,自2015年7月1日起申请取得的商标受理通知书,均不予认可,将不能满足2016年度续签的审核标准;7、原告与被告的聊天记录一份,证明被告承诺包含的商标都是注册商标,被告曾要求原告支付过户年检费,原告收到被告寄来的商标文件后,发现少了九类那张商标注册证;8、被告与第三人的聊天记录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曾达成协议,商标被异议成功后,被告应立即退款;9、原告与知识产权公司之间的聊天记录一份,证明原告支出过户年检费2,100元和做账费用2,400元;10、与天猫客服的聊天记录一份,证明天猫在续签的时候将进行资质审核,如果资质审核不通过,则无法继续开店;11、天猫客服电话咨询录音文字稿及聊天记录一份,证明商标被异议成功的情况下,无法保证能续签,即使续签太阳镜等九类项目不允许经营,只允许经营电暖衣服,店铺已失去价值;12、关于复审材料的手机聊天记录一组,证明原告为配合被告复审,提供了公章和材料,原告把截图发给了第三人;13、居间方与梁小岗聊天记录一组,证明商标复审是被告申请的,原告为了配合复审提供了营业执照和公章;14、原告与居间方的QQ聊天记录一组,证明原告向被告发解除通知的地址是居间方提供的;15、南昌欧泉琳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泉琳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一组,证明解除通知的签收人万明华和梁小岗相互认识;16、原告与居间方的QQ聊天记录一组,证明原告发现译丹奴公司名下11个商标中有一个商标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前已转到其他公司,故找居间方协调,被告在记录里说是转错了;17、被告快递给原告的10个商标的复印件一组,证明被告将10个商标的原件寄给了原告;18、欧萡的第三类商标被转让的查询情况一份,证明被告将欧萡商标转让给其他公司名下;19、原告向法院、居间方发送的续签通知一组,证明原告向天猫申请续签不是放弃原告的诉请;20、网页截图一份,证明原告未通过续签不是原告的责任。被告骆小琴、梁国水对原告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证据2的真实性有异议,没有收到过通知书,不认识签收人;对证据3的真实性认可,对关联性有异议,确实在异议过程中,被告申请了复审,复审未通过的话,被告会起诉;对证据4的真实性认可,但商标仅在部分商品上不能注册,商标受理通知书仍是有效的,商标只要是TM状态的均可以入驻天猫;对证据5真实性认可;对证据6需要核实,如五天内未向法院提供书面意见,则认可该证据(之后被告未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对证据7的真实性有异议,是原告自行制作的;对证据8的真实性有异议,第三人与原告有利害关系,原、被告从未达成口头协议;对证据9真实性不予认可,与被告无关;对证据10、11真实性不认可;对证据12中聊天人员身份无法确认;对证据13、14的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15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16的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被告无法确认;对证据17的真实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即使是真实的,也不是本案争议的商标;对证据18的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目前第三类商标是在欧泉琳公司,但本案中争议的是九类商标;对证据19的真实性认可,但与本案无关;对证据20的真实性认可,但续签失败是原告的责任。第三人对原告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至证据6、证据8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7、9的真实性无法核实;对证据10、11真实性无法核实;对证据12的真实性认可,聊天人员是原告和第三人的员工杨栋;对证据13至证据20未发表质证意见。被告为支持其本诉抗辩和反诉诉请,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商标证明、商标异议复审材料、快递详情单、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材料快递单一组,证明原、被告双方委托商标事务公司向商标委员会提出商标复议申请,根据法律规定,提出复议申请后,该异议在部分商品上是不生效的;2、天猫店铺里类型介绍,天猫续签公告流程一组,证明“欧萡”商标是TM状态并不影响网点经营和续签;3、转让合同一份,证明被告已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已经办理了网店交付,原告也实际经营了网点,并已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4、商标受理通知书一份,证明原告凭此通知书可以与天猫办理续签合同。原告对被告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的真实性不认可,原告为了配合被告进行复审而盖章给居间方的,是否申请复审与本案无关;对证据2的真实性认可,但不能证明续签能够成功,由于续签需发生费用,因原告已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原告也未申请续签;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4的真实性认可,但原告没有看到过,反而能证明转让时候的商标是TM状态的。第三人对被告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法核实;对证据2需要核实,但未向本院提供核实情况;对证据3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第三人为支持其陈述意见,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第三人与被告的聊天记录一份,证明原、被告就商标异议协商,只要异议成功就退款退店,异议不成功就继续履行合同;2、网店信息一份,证明网店的具体情况。原告对第三人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被告对第三人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经对原、被告、第三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并结合各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事实如下:2015年5月6日,原告作为乙方(受让方),被告骆小琴、梁国水作为甲方(出让方),第三人作为丙方(居间方)共同签订《公司股权与商城转让协议》,记载:译丹奴公司由甲方全体股东合资经营,注册资金为30,000元。现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就转让股权及居间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股权价格及付款方式。1、甲方占有合营公司100%的股权,根据原合营公司章程(合同书)规定,其中,甲方应出资30,000元整,实际出资100,000元整。现甲方将其占合营公司100%的股权以220,000元(该费用包含公司所关联商城的技术服务费60,000元,消费者保障金50,000元,商城转让费110,000元)转让给乙方。2、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将上述股权转让款与服务佣金全额支付给丙方,并由丙方依照本条第3款中约定的付款方式代为向甲方支付。支付方式为:丙方付款至本条第4款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乙方付款至本条第4款丙方指定的付款账户信息。甲方收款后应向乙方出具有效的收款凭证。3、乙方在支付转让款与服务佣金给丙方后,丙方应于甲、乙双方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104,500元(50%),并于甲方配合乙方完成股权变更和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乙方领取新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变更手续(乙方领取新的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变更手续(乙方领取新的银行开户许可证)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手续(乙方领取新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后7日内再支付剩余104,500元整(50%)。4、收款方式如下:甲方指定收取本协议转让款银行卡号。开户名梁小岗,……;丙方指定收取本协议转让款账户信息:户名第三人……。网上直充,填写舞泡网站会员账号XXXXXXXXXXX。二、保证条款。1、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设定质押,保证股权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2、甲方保证已经全面履行其依法应当履行的出资义务,如因甲方的出资存在瑕疵而造成合营公司或乙方的损失,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3、甲方保证在股权转让后,不以任何形式利用合营公司及股东名义从事任何经营活动或者其他民事活动,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乙方对合营公司的经营管理,否则应当承担由此引起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四、居间服务及佣金的确认。1、甲、乙、丙三方一致确认丙方为甲方和乙方所提供的居间服务(包括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和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在本协议成立时已经完成,并同意甲、乙双方必须在本协议签订之日按照以下方式向丙方支付服务佣金:(1)甲方按照上述第一条载明的收款方式向丙方支付服务佣金11,000元;(2)乙方按照上述第一条载明的收款方式向丙方支付服务佣金11,000元。……五、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1、甲、乙、丙三方一致确认,乙方向甲方购买股权的合同目的主要在于取得合营公司名下的网络店铺(旺旺名:欧萡旗舰店,网店首页网址:http://oapo.tmall.com)的经营控制权,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的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甲方的相应违约责任。……3、甲乙双方向工商管理部门递交完毕股权变更登记申请手续(包括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当日,甲方应将自己保管、控制的合营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印章、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等一切证照印章以及经营管理标的网店所需要的所有账号、密码等资料交付给乙方保管、控制。……如甲方违反该项交付义务,乙方有权通知丙方暂停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款。……6、在乙方正常运营合营公司及标的网店期间,如果万一因网店运营和公司运营需要办理包括但不限于工商年检、税务年检、银行认证、店铺认证、经营品牌授权等一切相关事宜出现需要甲方配合的情形,甲方保证无条件予以及时地配合,但乙方应当至少提前7日通知。如果甲方逾期30日不予配合,且导致合营公司或标的网点无法正常运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六、违约责任。……2、如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如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严重影响乙方实现订立本协议的目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已经支付的股权转让款的3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甲方必须按照实际损失予以赔偿。……八、争议解决方式。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丙方所在地(上海市闵行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九、其他条款。1、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合营公司是否在本协议上签订或盖章不影响本协议的有效性。……2、因办理股权变更登记需要,甲乙双方向工商管理部门递交的股权转让协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价格、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如与本协议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鉴于后者只是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所需的形式合同,故甲乙双方就转让股权一事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也都以本协议约定为准。……。之后,原告向第三人账户支付了220,000元;第三人向被告支付了104,500元。原、被告就欧萡旗舰店进行了交接,并办理了译丹奴公司的股东工商变更登记。2015年8月7日,国家商标局作出第XXXXXXXX号“OAPO欧萡”商标在部分商品上不予注册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XXXXXXXX号“OAPO欧萡”商标在“动画片;蓄电池;隐形眼镜;太阳镜;擦眼镜布;报警器;防事故、防辐射和防火服;消防水龙带喷嘴;逆变器(电)”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2015年9月9日,原告向被告寄送《解除合同正式通知书》,记载:关于2015年4月29日与贵方签订的《公司股权与商城转让协议》,由于贵方一直隐瞒天猫商城必备所属商标小类目被他人异议的事实且目前已被异议成功,故无法提供所转让天猫商城的商标。我方无法接受购买一个充满风险性的天猫商城,经中介方调查各种事实,要求贵方配合把之前已付的转让款充回平台进行店铺退店交易,可贵方一直不予以配合。现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正式通知贵方:从即日起解除2015年4月29日签订的《公司股权与商城转让协议》,望你接到通知后,将转让款充回中介方平台进行退店交易,并妥善处理解除合同后的相关事宜。另查明,译丹奴公司成立于2011年5月30日,注册资本为30,000元,2015年5月8日前工商登记的股东为骆小琴(占51%)和梁国水(占49%),目前工商登记的股东为张伟豪、张伟钦。译丹奴公司曾于2012年6月19日取得“OAPO欧萡”商标的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庭审中,原告和第三人提供的2015年8月26日的QQ聊天记录显示如下:“……第三人:亲,这边买家当时跟您协商的结果是商标被异议就退款,商标异议结果出来,您这边又说要申诉,您这样我们这边也是很为难的哦。买家态度比较坚决的呢,要求退款,您这边不接受退款。那请您这边跟买家协商一下的哦。这边也是跟买家一直有沟通的呢。被告:我是说商标异议没有成功就放款,有问题我会再处理,而且商标问题一直是存在的。……”庭审中,原告提供的原告与“二哥”之间QQ聊天记录显示如下:“2015年5月3日,……原告:包含的商标都是R标(注册商标)的对吧。……二哥:是的。R标。……2015年5月8日,……二哥:你还没有上产品吗?……原告:嗯,还没有上架呢,我产品都还没去找。二哥:还没找到就先搞店?原告:正常,我以前的天猫的有的空挂几个月或半年才正式做。二哥:那都是钱呀。兄弟,那你用这个店要卖什么东东呢?原告:电子烟啊。……2015年5月19日,……原告:好的,商标一共多少本?也一起寄过来哦。二哥:10本吧。……2015年5月31日,……二哥:你这边商标还没确认好吗?……那边说你还没有放款。……2015年6月7日,南昌转让公司负责人:关于商标呢,我也和那边说了,最晚下周放款。我可不能一直把这件事挂在这,你也干脆点。……南昌转让公司负责人:你不会是拿来做眼镜吧。原告:电子烟,在等TM标下来,我今天在外面办事,明天回深圳联系你。……”诉讼中,天猫商家监管平台显示:“欧萡旗舰店与天猫的合同已到期,且商家未续签,或商家主动提出退出天猫,终止合同。”庭审中,原告称,QQ聊天记录中的“二哥”是梁小岗;原告于2015年7至9月经营网店后,发现商标被异议成功,不敢再继续经营;原告发现店铺商标问题后,双方发生纠纷,原告咨询第三人后,第三人说先不要办银行开户变更手续;天猫的客服和审核续签资料的不是同一批人,原告无法提供关于原告申请续签的其他资料,故不能通过续签的理由只有证据20。第三人陈述,网点之前经营内容,第三人不清楚;第三人向被告支付款项,需原告向第三人发出支付通知。被告称,要求原告已付的股权转让款是向二被告共同支付,未作股权比例区分;二被告请求原告支付的剩余股权转让款,也不作股权比例区分。本院认为,原、被告和第三人之间签订《公司股权与商城转让协议》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成立,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属有效。该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应当按照约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已按约向第三人支付了220,000元款项,被告也配合原告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网店交付等合同义务。本案有如下争议焦点:一、原、被告之间是否曾合意解除《公司股权与商城转让协议》。原告认为,原、被告曾协商,如异议成立则被告同意退款、退店。第三人对此表示认同。被告对此不予认可。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QQ聊天记录显示,第三人在要求被告退款时,被告对此并不予认可,未曾表示案外人异议成功就退款、退店。在原告提供的原、被告之间的QQ聊天记录中也没有被告明确表示案外人异议成功就退款、退店。故除第三人的陈述外,原告并无其他书面证据印证原、被告就解除合同达成过合意。对于原告主张双方曾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二、“OAPO欧萡”商标被提异议是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认为,被告故意隐瞒了系争网店的必备商标被提异议的事实,而原告购买股权的合同目的是取得该网店的经营控制权、经营眼镜类商品,其中包括取得经营该网店必需的商标权利。由于系争商标被案外人提异议成功,原告继续经营网店存在重大风险,故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被告认为,原告明知系争商标不是注册商标的状态,原、被告之前签订的是股权转让协议,被告已配合原告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并且原告也经营了网店。且被告已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复议,异议尚未生效,原告仍能继续经营,故不同意解除合同。本院认为,首先,根据《公司股权与商城转让协议》约定,二被告作为一方将包括译丹奴公司100%的股权、实际出资在内的权利以220,000元价格整体转让给原告,并且明确了合同目的是为了取得网络店铺的经营控制权。因此,原告受让的不仅是译丹奴公司的股权,也包含了系争网店经营控制权在内的公司资产。但原、被告在《公司股权与商城转让协议》中对于公司资产包含哪些内容、是否包含注册商标证书并未明确记载。原告对此进一步提供了其与被告之间的QQ聊天记录,证明协议签订时被告曾承诺网店包含的全部为注册商标。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该份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以及聊天双方的身份难以确认。但即使该聊天记录为真实,该证据中显示原告在签订系争协议前,仅询问了网店包含的商标是否都是注册商标,但并未询问注册商标的名称,也未就注册商标的名称和数量进行,且相关注册商标的内容也未最终记载在《公司股权与商城转让协议》中。可见,原告受让译丹奴公司和网店系为了取得公司股权和网店的经营权,并非因译丹奴公司持有“OAPO欧萡”的注册商标。而且从原告陈述和原告提供的原、被告之间QQ聊天记录来看,被告在与原告签订合同后,确实将十张注册商标原件寄给原告,且国家商标局确已于2012年6月19日受理了译丹奴公司将“OAPO欧萡”标识申请注册商标的申请,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时“欧萡旗舰店”仍为天猫认可的旗舰店,股权转让后原告也经营了该网店。因此,被告在与原告签订《公司股权与商城转让协议》时也并未故意隐瞒商标未经注册的事实,仅是因双方均未将“OAPO欧萡”是否是注册商标,以及“欧萡”商标的数量、种类等作为系争协议的关键内容,故未在签订合同时进行确认和核实。第二,从原告提供的QQ聊天记录显示,原告购买网店主要为经营“电子烟”,且“在等TM标下来”。与原告在诉状中所称其与被告签订系争合同的目的在于经营眼镜类产品相矛盾。而根据国家商标局的“不予注册的决定”显示,“OAPO欧萡”商标仅不能在“动画片;蓄电池;隐形眼镜;太阳镜;擦眼镜布;报警器;防事故、防辐射和防火服;消防水龙带喷嘴;逆变器(电)”等商品上注册,并不影响在其他商品上使用。原告仍能就其他眼镜产品申请注册商标。另外,商标被提异议后,被告一直配合原告予以解决,目前已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复审请求,尚未作出复审结果。原告虽向本院表示,其已于2015年年底前向天猫提出续约申请,但原告提供的截屏显示,其未能通过2016年续签的原因是:“与天猫的合同已到期,且商家未续签,或商家主动提出退出天猫,终止合同。”且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其向天猫提供申请续签的证据材料,原告并不能提供天猫以商标为由拒绝其2016年续签的书面证据。因此,无法确认“欧萡旗舰店”无法与天猫续签和被告提供的商标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综上,由于原告受让系争股权时,并无取得“OAPO欧萡”标识的注册商标的目的,且原告未能提供“欧萡旗舰店”无法续签系由于被告所提供商标的原因;本案为股权转让纠纷,原告已取得译丹奴公司股权,也已实际经营了网店,对原告以系争商标被提出异议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三、原告是否应继续支付股权转让款。由于原告主张的事实,并不足以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原告主张解除本案系争合同并无法律依据,本院对于原告请求确认系争合同已解除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被告请求原告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的诉讼请求。原告认为,其已向第三人支付了全部股权转让款,已经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本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将股权转让款与服务佣金全额支付给第三人,并由第三人依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代为向被告支付。庭审中,第三人也表示,是否向被告支付剩余货款,需要原告向第三人发出支付通知。因此,第三人在促成原、被告达成协议时虽为独立的第三方,但在双方履行合同时,作为原告股权转让款的“代为支付方”,而并非被告转让款的“代收方”。原告将全部转让款交付第三人,并不意味着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只有向被告交付股权转让款后,原告才履行完毕支付转让款的义务。由于合同约定的剩余50%转让款的付款条件为,“甲方配合乙方完成股权变更和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乙方领取新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变更手续(乙方领取新的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变更手续(乙方领取新的银行开户许可证)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手续(乙方领取新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后7日。”虽然,庭审中,原、被告确认原告尚未办理银行开户许可证变更手续。但原告未办理的理由为因双方发生纠纷,故未办理。本案中,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并不成立。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应视为条件已成就。因此,原告应向被告支付剩余50%转让款。另外,骆小琴、梁国水虽分别持有译丹奴公司的股权,但在《公司股权与商城转让协议》中骆小琴、梁国水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整体向原告转让100%股权,并未区分股权比例。在本诉中,原告也要求二被告作为整体共同向原告返还股权转让款;二被告也作为整体向原告提出反诉,要求原告向二被告共同支付股权转让款,并表示不作股权比例区分。因此,原告应向骆小琴、梁国水共同支付股权转让款合计104,500元。第三人舞泡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原告的诉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张伟豪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原告(反诉被告)张伟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骆小琴、被告(反诉原告)梁国水股权转让款104,50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95元,由原告张伟豪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195元,由原告张伟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文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俞 杨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