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02执恢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牟九有、蔡术碧等与牟崇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九有,蔡术碧,牟崇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02执恢10号申请执行人牟九有,男,生于1971年05月15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利川市。申请执行人蔡术碧,女,生于1972年04月10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利川市。被执行人牟崇九,男,生于1978年10月16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利川市。本院在执行牟九有、蔡术碧与牟崇九生命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牟崇九与申请人牟九有、蔡术碧达成协议,并要求本院终结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鄂利川民初字第014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牟卫东审判员 李树兵审判员 周 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