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民特字第00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王自强、王建芳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自强,王建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宜民特字第0020号申请人王自强。被申请人王建芳。申请人王自强称,其系王建芳之子,王建芳因在2001年做生意失败欠下债务,于2002年3月份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杳无音讯,下落不明。请求法院宣告王建芳死亡。经查,被申请人王建芳,男,1968年5月26日生,原住宜兴市万石镇大尖村小尖上44号,居民身份证号码××。申请人王自强与被申请人王建芳系父子关系,王建芳自2002年3月离家出走后失踪,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2月9日在《江苏法制报》发出寻找王建芳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王建芳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王建芳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王自强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于法有据,故对申请人王自强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建芳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建停代理审判员 吴时力人民陪审员 许媛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