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4民初5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术野与刘玉彬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术野,刘玉彬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4民初538号原告张术野,住方正县。被告刘玉彬,成年人,住方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术野与被告刘玉彬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经在庭外达成调解意见,原告张术野于2016年0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理由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术野对被告刘玉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8.00元,减半收取609.00元由原告张术野负担。审判员 张庆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