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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696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黄珍海与北京汇融首博艺术品鉴定中心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黄珍海;北京汇融首博艺术品鉴定中心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6965号申请执行人黄珍海,男,1967年8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汇融首博艺术品鉴定中心。法定代表人侯继显,总经理。黄珍海与北京汇融首博艺术品鉴定中心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商)初字第7816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北京汇融首博艺术品鉴定中心未履行调解确定的义务,黄珍海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北京汇融首博艺术品鉴定中心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北京汇融首博艺术品鉴定中心的财产情况,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现黄珍海亦不能提供北京汇融首博艺术品鉴定中心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商)初字第78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北京汇融首博艺术品鉴定中心仍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黄珍海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佳审判员吕祥审判员程中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爱     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