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4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杜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4民初151号原告杜某,居民。被告张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审判员 黄应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莫志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