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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4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杜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4民初151号原告杜某,居民。被告张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审判员  黄应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莫志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