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民辖终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林仰潮与陈祥景、林清、林仰锋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仰潮,陈祥景,林清,林仰锋,福建省长乐市永佳针织有限公司,福建省长乐市盛源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辖终1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仰潮,男,198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祥景,男,198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原审被告林清,男,196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原审被告林仰锋,男,198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原审被告福建省长乐市永佳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空港工业区经编园内(长乐漳港片段)。法定代表人林清,执行董事。原审被告福建省长乐市盛源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空港工业区经编园内(长乐漳港片段)。法定代表人林清,执行董事。上诉人林仰潮不服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35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林仰潮上诉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为广州市海珠区,故原审法院无管辖权。上诉人林仰潮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陈祥景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民间借贷属于借款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上诉人(原审被告)林仰潮的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未提交足以支持其上诉理由的证据,本院对其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雅典代理审判员 林 伟代理审判员 魏 博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阮昱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