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石法民一初字第17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杨波与株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奥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波,株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奥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易阳斌,欧阳智峰,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石法民一初字第1719号支持起诉机关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原告杨波,1979年6月5日。委托代理人肖洪日,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株洲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刘浩良,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株洲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支持起诉机关: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株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奥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田心高科园A5-6区。法定代表人:赵建兰。委托代理人易臻,湖南百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领取调解款项等。被告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175号锦绣航天大厦21、22楼。法定代表人:刘伟。委托代理人罗薇,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易阳斌。被告欧阳智峰。原告杨波诉被告株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奥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易阳斌、欧阳智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登高担任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杨波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为:该案经株洲市法律援助中心提供法律援助、株洲市石峰区检察院支持起诉,并经支持起诉机关及法律援助律师协调,原告与被告株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奥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且被告株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奥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按照该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本院认为:原告杨波向本院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78元,减半收取489元,由原告杨波承担(本院决定免收)。审判员 吴登高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