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德法执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德庆华润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谈金庆、谈月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庆华润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谈金庆,谈月连,刘志海,莫逸予,陈洪广,陈枝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德法执字第861号申请执行人:德庆华润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德庆县德城镇康城大道东012号第一、二层商铺,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胡立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荣波,公司职员。被执行人:谈金庆,男,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高良镇大同村委会大同,公民身份号码×××1755。被执行人:谈月连,女,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高良镇大同村委会大同,公民身份号码×××1743。被执行人:刘志海,男,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德城镇朝阳,公民身份号码×××0034。被执行人:莫逸予,女,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公民身份号码×××3749。被执行人:陈洪广,男,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0019。被执行人:陈枝丽,女,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2026。申请执行人德庆华润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谈金庆、谈月连、刘志海、莫逸予、陈洪广、陈枝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肇德法民二初字第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本案义务,并经权利人确认。现该案权利已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德法执字第861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潘 光 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付叶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