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0民初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0民初512号原告陈某某,男,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余某某,女,197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陈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 员代  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