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0民初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0民初512号原告陈某某,男,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余某某,女,197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陈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 员代 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