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执字第6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与蒋丽萍、王华等公证债权文书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蒋丽萍,王华,王佳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6223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松执字第61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负责人李华,行长。委托代理人童烨。被执行人蒋丽萍,女,1977年7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执行人王华,男,1975年7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执行人王佳妮,女,2000年4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诉被申请执行人蒋丽萍、王华、王佳妮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上海市松江公证处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的(2015)沪松证执行字第7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执行人蒋丽萍、王华、王佳妮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合计人民币1,461,092.75元、公证费6810元及自2015年8月18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蒋丽萍、王华、王佳妮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付款义务。至期,三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蒋丽萍、王华、王佳妮名下的坐落于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因房屋尚未清场,暂无法予以处置变现;除此,经本院至上海市房地产、车辆、金融、证券、社保、设备等管理部门执行调查查明:三被执行人在本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无社保登记。至此,本案执行标的现暂无条件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亦未能提供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要求三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本院查找不到三被执行人在本市辖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与被执行人蒋丽萍、王华、王佳妮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陆红根执行员陈长英执行员白志中二○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滕小乔审判长 黄文昭审判员 包 炜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