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宁敏与黄世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敏,黄世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86号申请执行人宁敏,居民。被执行人黄世民,农民。宁敏与黄世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黄世民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宁敏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22499.5元,本案执行费237.4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车管所、房管所、工商等单位查询了被执行人黄世民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黄世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黄世民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石峰审 判 员 黄贤山代理审判员 农有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雷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