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经民初字第018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淮北市四海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新区分公司与冷志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北市四海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新区分公司,冷志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经民初字第01856号原告淮北市四海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新区分公司,地址镇江新区大港街道御都花园内。负责人李海亮,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樊巧云、刘东霞,江苏东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冷志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北市四海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新区分公司诉被告冷志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北市四海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新区分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北市四海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新区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北市四海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新区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祁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