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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2行审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建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胡小红、祝小云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建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胡小红,祝小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182行审27号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徐亚娟。被执行人胡小红。被执行人祝小云。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建卫计征字(2015)第5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2015年4月23日,建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建卫计征字(2015)第5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胡小红、祝小云于2008年4月17日登记结婚,于2008年9月28日生育第一胎男孩,又于2013年4月24日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生育第二胎女孩,违反了原《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属多生一胎。依据原《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胡小红、祝小云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78354元。该征收决定书于2015年5月6日送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亦未履行征收决定确定的义务。2015年11月27日,申请执行人送达建卫计催字(2015)第116号《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催告通知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认为,建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所作行政征收决定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对其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建卫计征字(2015)第5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振审 判 员  刘 军代理审判员  张文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邵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