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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1民初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都江堰市碧城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罗永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江堰市碧城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罗永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1民初269号原告都江堰市碧城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法定代表人唐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洪建,男,1963年5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罗永兰,女,197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原告都江堰市碧城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永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3日以“被告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都江堰市碧城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都江堰市碧城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 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旭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