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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1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张培与穆全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培,穆全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302号原告:张培,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赵保华,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毛路,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穆全响,男,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经济开发区。负责人:王奇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中雷,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代宝森,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培诉被告穆全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培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穆全响的起诉。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张培提出对部分被告(穆全响)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培撤回对穆全响的起诉。审判员  刘善宗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馨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