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3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3民初53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徐某,农民。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准予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原告已交纳)。审 判 员 季加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陈 勇书 记 员 顾彬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