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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刑更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倪伟林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刑更字第15号罪犯倪伟林,男,195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监狱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9日作出(2007)新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认定倪伟林犯贪污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服刑期间,经本院于2010年、2012年二次裁定减刑三年十个月。现刑期止日为2016年2月4日。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监狱于2016年1月19日提出对罪犯倪伟林的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期间,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监狱又以罪犯倪伟林服刑期届满为由,申请撤回减刑建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监狱以罪犯倪伟林服刑期届满为由,申请撤回减刑建议,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监狱撤回对以罪犯倪伟林的减刑建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炳 蔚审判员 叶 春 斌审判员 阿曼古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