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中行终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薛鹏程诉运城市人社局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薛鹏程,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运中行终字第1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薛鹏程,男,198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盐湖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张登庆,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建中,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小平,饭局事业科主任。委托代理人:慕亚宾,该局仲裁法规科科长。上诉人薛鹏程因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5)运盐行初字第7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薛鹏程、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刘建中、杨小平、慕亚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1年11月20日原告薛鹏程被聘任为专技岗位十一级职务,而原告在2011年11月14日已获得中小学一级教师资格,原告认为应被聘任为中小学一级教师职务。因此,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盐湖区教育局2015年1月26日出具的《关于薛鹏程同志设岗、编制及岗位变更情况的说明》,证明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严格按空岗进行聘任,故薛鹏程的聘任手续未能通过,原告薛鹏程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批准原告2012年被聘为专技岗位十级职务。原审认为,2011年所适用的《山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争上岗暂行办法》,以及2013年12月3日印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暂行办法》中规定,“事业单位竞聘上岗工作在其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由聘用单位组织实施。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竞聘上岗工作实施指导、检查和监督。”既本案中的被告在事业单位竞聘上岗中的职责是指导、检查和监督。原告所依据的《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在岗位聘任工作中,组织人事部门的职责也只是审核备案。故被告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事业单位竞聘上岗工作中无批准的职责。原告薛鹏程请求被告批准其岗位聘任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驳回原告薛鹏程的诉讼请求。薛鹏程上诉称,1、原审引用的适用文件与判决结果没有关联性、逻辑性、缺乏说服力。2、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挂管理实施办法》,但原判却以“原告所依据的该办法”系无中生有。3、上诉人提供的《运城市事业单位岗位职务聘任证书》是运城市人社局颁发的,但原判却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暂行办法》,明显不公平、不公正。4、从2011年至今,运城市全部老师的岗位变更材料,均要经过运城市人社局的审核。审核通过的,运城市人社局在《聘任证书》的“批准部门”一栏盖章,否则不盖章。既然运城市人社局无批准的职责,其在全市全部教师的《聘任证书》中“批准部门”一栏盖章即是违规的。请求撤销原判,重新判决。被上诉人运城市人社局辩称,1、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晋人字(2016)67号、晋人社厅发(2013)93号文件精神,事业单位竞聘上岗应成立竞聘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竞聘上岗的组织实施,竞聘结果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盐湖区人社部门审核,盐湖区人社部门审核后报运城市人社局进行备案。2、根据盐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证明材料,证实盐湖区教育局在2012年只报送过一次车盘中学岗位变更聘任材料,共计4人。时间为2012年7月18日,其中没有上诉人薛鹏程。自2013年至今,盐湖区人社局从未接到盐湖区教育局报送的薛鹏程岗位变更聘任材料,也从未向市人社局报送薛鹏程备案材料。故薛鹏程诉市人社局不批准其岗位变更一事于法于规不符,于事实不符。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没有出入。本院认为,上诉人薛鹏程请求的是判令被上诉人运城市人社局履行法定职责批准其在2012年聘为专技岗位十级职务。根据2011年所适用的《山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争上岗暂行办法》、2013年12月3日印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争上岗暂行办法》,被上诉人运城市人社局在事业单位竞聘上岗中的职责是指导、检查和监督。根据《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在岗位聘任工作中,组织人事部门的职责也只是审核备案。故原判认为被上诉人在事业单位竞聘上岗工作中无批准的职责,对上诉人薛鹏程的请求不予支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综上,上诉人薛鹏程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薛鹏程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伟审 判 员 王秀萍代理审判员 谢建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国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