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广民初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曾凡五与扬州大仕房屋拆迁公司、韩延兴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凡五,扬州大仕房屋拆迁公司,韩延兴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广民初字第906号原告曾凡五。委托代理人陈雷,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州大仕房屋拆迁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开发东路(汤汪崔庄)。法定代表人陈鸣放,董事长。被告韩延兴。委托代理人陶松林、甄磊,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曾凡五与被告扬州大仕房屋拆迁公司、韩延兴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凡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袁 蓓人民陪审员 刘明康人民陪审员 蔡十月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戚小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