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02民初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赵忠清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忠清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2民初466号起诉人赵忠清。起诉人赵忠清诉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第一勘探局、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物测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向本院递交了起诉状。起诉人诉称,要求判令被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第一勘探局、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物测队将原告档案年龄认定为1935年1月2日错误并违反法律规定;按原告的实际出生年龄1936年1月25日计算退休年龄,并享受国家政策规定应该享受的福利待遇;赔偿因错误计算原告的退休年龄给原告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并恢复干部身份及相关待遇;赔偿原告因被强迫提前两年退休所应得的福利待遇;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赵忠清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石志杰审判员 房 伟审判员 韩 鑫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史学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