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7民特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陈某甲,陈某乙等与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特122号申请人陈某甲,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申请人陈某乙,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申请人陈某丙,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申请人陈某丁,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申请人陈某戊,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于2016年2月5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杨文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因法定继承纠纷,于2016年2月5日经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合南办人调书(2016)第010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内容如下:一、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自愿放弃陈某己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的存单(户名陈某己,账号1628060126100495438)上的存款5860元及利息的继承权。二、陈某己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的存单(户名陈某己,账号1628060126100495438)上的存款5860元及利息全部归陈某甲继承所有,并由其到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办理该笔存款及利息的支取手续。经审查,申请人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文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尹秀红 微信公众号“”